財富世代移轉潮啟動 善用人壽保險七大功能不可不知

2023-02-22


隨著國人對於保險的認同逐漸增加及日漸成熟與健全的法規制度下,保險種類變得豐富多樣,且具有支付方便、管理方便及應用彈性靈活等優勢,已然成為國人喜愛的金融商品類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從會計師角度看人壽保險 七大功能不可不知。

舉例說明, 王先生與太太累積了一筆財富,平時喜愛研究並投資各種資產,包含股票、黃金地段不動產等等,其投資眼光相當精準,故所持資產不斷增值。當然,他們也接觸過人壽保險,只是在粗略估算後覺得資產應該足以支應往後生活,甚至下一代也可以生活無虞,對於人壽保險的保障效果存疑之外,又認為報酬率相較其他資產低而不符效益,因而對保險抱持著觀望態度。

但是,林志翔表示,也許王先生與太太可以再多考慮以下七點:

一、即時保障受益人生活所需資金。親人過世後,往往接踵而來的便是費用及稅捐方面支出,例如:生前未結清的住院與醫療費、喪葬費、稅金,甚至被繼承人因投資槓桿留下的銀行借款負債如房貸等,也將會是一筆可觀支出。遺產原則上應在遺產稅繳清後才可動用,然遺產稅申報及核定亦需要相當時間,為保有足夠的現金流,可透過保險安排將繼承人設為受益人,以減輕繼承人經濟上的負擔,於發生身故後短時間內領受的保險理賠金,可即時保障繼承人生活所需資金。  

二、預留遺產稅稅源。急性疾病或意外變故總是難以預料,常令人措手不及。許多高淨值人士的遺產多為股票、不動產,未必有足夠現金能繳納遺產稅,繼承的子女又沒有足夠現金,礙於繳稅時限,繼承人們有時可能會發生必須被迫先提供擔保資產,再決議賤賣遺產中的不動產;在各項資產尚未增值或處於相對低價時,就變賣資產以繳交遺產稅或實物抵繳稅款的情況。無論是賤賣資產(甚至是祖產)、處分資產造成繼承人的麻煩與紛爭,都非父母所願,因此父母在規劃繼承前必須考慮到繼承人的現金是否充足,或者透過死亡理賠金直接預留遺產稅稅源。  

三、正常規劃人壽保單可以發揮節稅效果。按保險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是規劃得宜,人壽保險給付原則上可不計入遺產,可節省遺產稅。

四、有效避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爭議,將資產留給想給的人

保險理賠,因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可以不受《民法》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特留分的規範,具遺產隔離效果,有助於達成被繼承人將某部分財產遺留給特定人之心願,亦可有效減少未來子女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五、透過身故保險金分期給付避免後代揮霍風險。資產類型較為單純且資產規模也未大到適用信託的家族,也會擔心下一代因遭他人不當挪用或詐騙、理財不慎、過於揮霍等而敗光資產的情形。過往保險可透過保險金信託的方式來進行保險金分年給付,但仍需支付信託費用。  

六、同時達成財富傳承與保留控制權目的。相較於直接贈與資產給子女(即移轉相關所有權),父母購買受益人為子女的保單可隨時依個人意願變更受益人、調整受益人順位或分配比例,父母(要保人)可藉此有效保留及提升對資產的控制權。  

七、資產保全。若平時有妥善規劃將部分資產投入保險商品,當家庭因故陷入財務危機時,可中途解約取回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予以質借以為因應。  

且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在於婚姻存續期間受領自親人的身故保險金或生存保險給付,屬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子女婚姻關係終結(如離婚、死亡)時,無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內,具有資產分割預防功能。  

惟須注意的是,2022年度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已明確強調壽險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尚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債務人為要保人之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的債務隔離效果已大幅降低。

引用新聞網址:https://ctee.com.tw/livenews/jj/ctee/A8606200202302221122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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