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稅帶病投保?國稅局知道你在動歪腦筋

2023-04-16


保險雖有節稅的效果,但如果看準了這個優點而投機取巧,想藉此規避遺產稅,可是逃不掉國稅局及法官雪亮的眼睛的。

賴先生有心血管疾病,多年前小中風過。他曾投保了兩張終身壽險,一次繳清一千多萬元的保費,並在投保的一年多後,因不慎跌落樓梯,撞傷頭部而過世。他的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未將其中一筆五百多萬元的身故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賴先生的繼承人於是提起訴訟,主張賴先生是因為罹患慢性病才投保,而且摔倒撞傷頭部是意外,並沒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但法院判定賴先生的投保有「重病、躉繳」性質,判定這五百多萬元的保險給付依法應課稅。

另一個案例是:有個年過七十的老爸爸,以躉繳方式一口氣買了好幾張保單,想要以此來節省遺產稅。在投保2 年後,老爸爸即因肺炎病逝,子女在處理遺產時,將這些投資型保單的給付列入扣除額,未申報遺產稅。

但事後遭國稅局查核,認定老爸爸「高齡、躉繳、密集(一口氣買好幾張)、短期(投保後2 年死亡)」,是刻意規避遺產稅,因此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這些保單給付納入遺產總額課稅,同時再加罰罰款。

6 種節稅不成的狀況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其中第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然而,近十多年,越來越多高額保單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判決案例。實務上,稅務機關會綜合個案狀況進行實質認定,如果認定所投保的保單是為了逃避遺產稅,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而這些被補稅的案例有以下共同特色:高額保單、高齡投保、高資產、短期內死亡、重病投保、躉繳保單。

這6 項常見、應避免的「三高、短、重、躉」,相信一般理財顧問大概都知道,但仍有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況。歸納過去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我們現在就來好好弄懂,法官對於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情況的真義:

1. 查你投保的目的

退休規畫所需資金合理嗎?保險金那麼高,真的是為了照顧遺族,還是骨子裡是為了節稅?例如,保額在1,000 萬元以上到數億元的金額,都會被認定是鉅額投保,而其實對於有需要進行財產轉移的人來說,要超過上述的金額很容易。

2. 調閱你的身體狀況

保險是對未知的風險所準備的保障,直到高齡或重病時,才想要投保來規避遺產稅,並不符合保險原則。

  • 高齡投保:若超過73 歲投保,通常會被認為高齡投保,通常保險公司也不太願意核保。不過實務上,65 歲以上購買保險,就應格外小心稅捐單位的懷疑。
  • 重病投保: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所以,包含癌症、冠心症、心肌梗塞、高血壓、糖尿病、中風、洗腎、帕金森氏症、失智、憂鬱或老年退化等症狀或疾病,在罹患之後才投保,就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是想規避稅負。

由於國稅局通常會調閱死者病歷,若他們發現被繼承人投保時,已有癌症、中風、重大手術等高危險的疾病,法院將視當時投保的動機有逃漏稅嫌疑。由此可知,盡早投保、趁年輕就投保,除了能讓複利效果倍增之外,還有避免被查稅的好處。

3. 追出你的投保時間

這又分成短期死亡及密集投保兩種狀況:

  • 短期死亡:所謂短期是指多短?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所以,通常短期的定義約為2 年。不過,實務上也有投保10 年才過世,卻被查稅的案例。

依國稅局查核遺產稅的標準作業程序,通常會查核被繼承人過世前2 年的資金流程,一旦發現有大筆資金匯出,並經進一步查核是流向保險用途的話,容易衍生被課稅的風險。

  • 密集投保:什麼事情需要大驚小怪的,在兩、三年內累積購買兩張到數十張保險?這類明顯與正常狀況差異大的投保行為,即使國稅局沒發現,保險公司也會互相追蹤通報,避免受到惡意複保險(要保人因為同一個保險事故及利益,故意與數家保險公司分別買數張保單)的傷害。

4. 嚴查財產多寡

家財萬貫的你有天離開人世,家人真的會因此生活無助嗎?家裡的經濟生活會變得匱乏嗎?配偶及小孩真的有差你這一張保單嗎?

常見稅務訴願駁回及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之理由,皆會採用以下的說法:保險的目的,是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的保費獲得較大的保障。

又因《保險法》第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 款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考量被繼承人投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所以予以免徵遺產稅,而不是鼓勵或讓一般人利用這種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

有鑑於此,對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負,而投保與經濟實質明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當然不適用《保險法》第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 款前段規定。

如果保險人本身就在經營大企業,子女也都已成年,並在企業集團中擔任要角,薪資及配發股票豐厚,基本上沒有遺產也可以繼續奢華消費、安然終老,國稅局遇到這樣的家庭時,都會嚴查他們生前的投保狀況。

5. 投保行為(舉債投保)

蔡姓老翁生前向人壽公司投保,即期終身年金保險11 份,保證期間15 年,在世時由自己領取每年年金,並指定身故後,保險金的共同受益人為子女及長孫5 人,保險費高達1.228 億元。

1998 年7 月,蔡姓老翁以名下土地向銀行設定抵押,並以每次借期1 年、借款本息到期一次清償的方式,借款1.23 億元來躉繳保費。當1 年借期到期時,先由子女代付利息,等他領到年金後返還,至於本金的部分,再以借新還舊的方式續借。

簡單來說,蔡姓老翁生前抵押不動產,借款一億多元來投保,是為了減輕遺產稅,但弄巧成拙,國稅局認為他舉債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於是在他過世後,仍將留給遺族的保險金給付以遺產計稅,共達近9,900 萬元。遺族收到通知後,便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法院認為,我國男性平均年齡為72.2 歲,蔡姓老翁卻於73 歲時,投保證期間高達15 的年金保險,雖然他生前已領取5 年的年金,但目的在償還銀行借款利息,而且總計遺族可領的生存及身故年金給付數額,還不夠清償他借款本息,再加上假設是為了排除規避遺產稅的利益,根本沒有實益可言。

這種行為就稱為「舉債投保」,若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中有列負債扣除,又有大額保險給付,國稅局便會追查保費的來源。當他們發現這是來自於向銀行或他人貸款,取得資金進行巨額投保,便會認定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做的安排,並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保單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總之,人一定要懂風險管理,尤其特地借錢買保險,就是管理過度!

6. 比較保費與保險金大小

以建築業起家、高齡81 歲的邵董,在2002 年左右購買了某家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等多張保單,保費高達2.22 億元,保額為2.2 億元,保險受益人是5 名子女及媳婦。2005 年6 月邵先生去世時,獲理賠兩億多元,卻被國稅局查獲要求補稅。家屬上訴後最終仍然敗訴,應補繳遺產稅及罰款。為什麼?

因為保險應該是繳交小額保費,於未預期的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以獲得較大金額的保障。若保險給付等於或低於已繳保險費,甚至保險給付接近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皆違反保險的本意,自然會被稅捐單位視為規避遺產稅。

金管會曾針對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投保動機,數度對保戶提出警告,除了傳統壽險金免計入遺產稅課稅,投資型及儲蓄型保單,國稅局可以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規定的實質課稅原則,將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計入遺產進行課稅,甚至如果被認定有逃稅嫌疑,除了補稅以外,還可能額外加罰。

原則上,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生前透過繳交保費,將財產轉移為保單的價值,死亡後再以保險金給付的方式,的確有機會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然而,這只是「有機會」,並非一定可以。

根據上述情況,在準備節稅布局與資產配置時,一定要思考怎麼善用保險工具,並謹守合理合法的規畫方式,才能確保達成節稅的目的。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 患有癌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中風、洗腎、帕金森氏症、失智等疾病,或是超過65 歲以上投保,國稅局通常會視為有逃漏稅的意圖,所以要趁年輕時即投保布局,避免被查稅。
● 逝者死亡前2 年內若有大量資金匯出,國稅局通常會查核資金流向,若被查出是為了買保險,會增加被課稅機率。
● 保額高達千萬元以上,或是保費太低、保險金太高,國稅局通常會懷疑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投保,進而查核要求補稅。

引用新聞網址:https://ctee.com.tw/bookstore/selection/838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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