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壽險要注意 這五種樣態最容易被國稅局盯上

2023-02-24


遺贈稅法與保險法都有壽險身故給付不計入遺產的規定,儘管如此,專家提醒,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顯示,國稅局核課遺產稅採實質課稅原則,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投保、鉅額保費、舉債投保等五種樣態,容易成為國稅局追稅對象。

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超圖解金融保險與節稅規劃:保單到底能不能節稅?從實質課稅原則談起》作者高震宇表示,分析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726號判決(100判726)的八項案例特徵,或其著作之參考指標分類表可知,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投保、鉅額保費、舉債投保,容易成為國稅局追繳壽險身故給付遺產稅的對象。

高震宇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12條等有關法令規定,壽險身故給付不計入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或不作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是因為該保險金額要作為受益人於被繼承人(被保險人)死亡後的生活保障。

如果被繼承人(被保險人)死亡前已有巨額現金,受益人(繼承人)在被繼承人(被保險人)死亡後,本來就可以根據繼承關係,繼承該筆鉅額現金,並不因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臨時死亡而陷於生活困頓。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已有鉅額現金財產,卻以躉繳高額保費,及指定保險契約受益人的方式,把鉅額現金變成壽險身故給付,實際形成逃避遺產稅。

根據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原則,該被繼承人死亡時,壽險公司應給付的身故保險金,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這並不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也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生前投保壽險,並躉繳鉅額保險費,規避未來發生之遺產稅的意圖昭然若揭,上訴人又是領取該壽險身故給付的受益人,為規避遺產稅的主要受益人。

從日常經驗法則論,其等對此稅捐規避事實難謂不知,故在申報遺產稅之稅捐客體時,沒有將此筆金額申報在遺產總額內,其漏稅故意即行顯明。

引用新聞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992058?from=edn_search_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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