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土地 欠稅時從未繳稅者先強制執行

2024-03-13


繼承土地是很多人的夢想,財政部賦稅署13日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者(例如共同繼承),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

如果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

財政部表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的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

實務上,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財產,倘其無財產可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者的財產。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地價稅如果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雖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會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

引用新聞網址: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313701449-430103

本網站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任何形式轉載、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出版或發行本網站內容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Copyright © 2022 林梓燁 
Webnode 提供技術支援 Cookies
免費建立您的網站! 此網站是在 Webnode 上建立的。今天開始免費建立您的個人網站 立即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