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不賠
2023-07-10

保單中「除外責任條款」列舉的項目及內容保險公司將不理賠,依類型可分成「故意行為」、「自殺與犯罪」及「自殺與墮胎」三種。
首先是「故意行為」,依《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例如為詐領保險金故意使自己傷殘,不在保障範圍。
再者是「自殺與犯罪」,依《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第三是「自殺與墮胎」,根據《保險法》第128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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