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專區

第一層社會保險:勞工保險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一)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三)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六)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第二層職業退休金:勞退舊制與新制
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新制」及「舊制」,兩者有何不同呢?首先,勞工退休金舊制係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而新制則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退休金係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重要給與,而制度的設計,就是希望能保障勞工權益,以下簡介兩者之差異。
A.制度之設計
- 舊制:採「確定給付制」,雇主於平時須為勞工提存退休準備金,儲存於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於勞工退休時給付之,但如果換工作,退休金年資就會重算歸零。
- 新制:採「確定提撥制」,雇主平時為勞工提存之退休金係於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勞保局),個人可將專戶攜帶至不同雇主,於退休時由專戶提領退休金。
-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在舊制下,年資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就是換公司就砍掉重練的概念。
- 新制:新制實施後勞工須選用舊制或新制(工作年資橫跨舊制及新制者),適用舊制者仍依勞基法規定退休,適用新制者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退休。新制年資可攜,換新公司,退休年資仍繼續計算,不會砍掉重練。
-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勞工應一次領取。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計算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基數就是勞工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
-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區分月退休金模式或一次退休金模式領取個人專戶中之退休金。
月領取退休金:退休時,依退休金專戶裡面的錢,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定期按月發給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一次勞工個人領出退休金專戶裡面的所有錢。
- 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採彈性費率提撥,雇主可於勞工每月工資總額2%~15%提撥退休準備金,勞工無須提撥。
-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採固定費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而勞工亦可在6%範圍內自行提撥部分退休金。
第三層退休理財:個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