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稅務
要保人
被保險人
生存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
繳保費人:甲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甲 生存受益人:甲 身故受益人:乙
實務上最常見的人壽保險契約安排,要、被保險人同一人,通常是年紀較長者為了保障其身故後遺屬生活的經濟無虞。
- 情境一:甲活著,自己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甲身故,乙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甲的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超過3,740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應按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
繳保費人:甲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甲 生存受益人:乙 身故受益人:乙
- 情境一:甲活著,甲繳保險費,由乙領取生存給付,屬於甲對乙的贈與行為。乙領取金額若超過個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44萬,須由甲需負擔贈與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另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乙領取之生存給付不論金額大小,應全額計入乙的基本所得額。
- 情境二:甲身故,乙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甲的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超過3,740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應按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
繳保費人:甲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乙 生存受益人:甲 身故受益人:甲
- 情境一:甲與乙活著,甲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甲身故,乙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甲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情境三:甲活著,兒子身故,爸爸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乙遺產總額。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同一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四:甲將要保人變更為乙,屬於一次性的直接贈與行為,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甲對乙的贈與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由甲負擔贈與稅。
繳保費人:甲 要保人:乙 被保險人:乙 生存受益人:乙 身故受益人:甲
- 情境一:甲與乙活著,保費由甲名下銀行帳戶支付,乙為要、被保險人,並領生存給付。保費視為甲對乙贈與,若超過個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44萬,須由甲需負擔贈與稅。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乙身故,甲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乙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三:甲身故,乙活著,若甲死亡前二年有持續繳納保費,所納保費視為甲死亡前二年贈與,須計入甲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情境四:承情境三、保單身故受益人僅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指定甲,且於甲身故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若乙嗣後身故,因甲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契約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視為乙之遺產,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保險金由乙之法定繼承人領取。
繳保費人:甲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乙 生存受益人:甲 身故受益人:丙
常見於三代保單,要保人為高齡者,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以孫子女為受益人。這類保單通常是為了節省保費,或是要保人年紀太大,保險公司不接受高齡者為被保險人。
- 情境一:甲與乙活著,甲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甲身故,乙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甲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情境三:乙身故,甲活著,身故受益人丙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計入乙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 特殊情境:承情境三,因保費是由甲繳納,在乙死亡時由孫子領取保險給付,從財產變動角度似乎有涉及贈與?若被保險人屬於高齡或重病投保,且在投保後短期內死亡,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極高。但若是長期具保障性質的保險規劃,則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就較低。